关于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质量安全
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2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优化电池等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1)质量安全检验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货人在申报时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声明进口商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向海关提交电子版或纸质《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模板见附件2)。
二、对收货人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实施合格评定时,重点现场验核货物规格型号与声明内容的一致性,对涉及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商品同时验核货证一致性,必要时实施抽样送检。
三、对收货人未提交《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的进口商品,海关仍采用现行的检验监管方式。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商品目录
2.企业质量安全自我声明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7日
适用商品目录 序号 HS编码 产品名称 检验检疫条件 1 8506101110 扣式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2 8506101190 扣式含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3 8506101210 圆柱形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 M/ 4 8506101290 圆柱形含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 M/ 5 8506101910 其他无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 M/ 6 8506101990 其他含汞碱性锌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 M/ 7 8506109010 其他无汞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8 8506109090 其他含汞二氧化锰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9 8506300000 氧化汞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 M/ 10 8506400010 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无汞)(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1 8506400090 氧化银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含汞)(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2 8506600010 锌空气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无汞)(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3 8506600090 锌空气的原电池及原电池组(含汞)(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4 8506800019 其他无汞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5 8506800099 其他含汞原电池及原电池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1%,扣式电池的汞含量≥电池重量的0.0005%) M/ 16 8507300000 镍镉蓄电池 M/ 17 8507400000 镍铁蓄电池 M/ 18 8507803000 全钒液流电池 M/ 19 8544422100 80伏<额定电压≤1000伏有接头电缆 L.M/ 20 8544422900 80伏<额定电压≤1000伏有接头电导体 L.M/ 21 8544492100 80伏<额定电压≤1000伏其他电缆 L.M/ 22 8544601200 1千伏<额定电压≤35千伏的电缆 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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