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来源: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 作者:联服中心媒体agriculture-100 | 发布时间: 1970-01-01 | 2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进口斯洛伐克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3.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斯洛伐克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

4.预包装羊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六、证书要求

每一集装箱输华羊肉应至少随附一份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其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储存运输要求

1.输华羊肉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斯洛伐克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

2.存放羊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羊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3.储存和运输应在合适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4.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在斯洛伐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海关小tips

※允许进口肉类的国家及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登录海关总署官网进行查询。

※斯洛伐克输华羊肉,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